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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 赣粮行〔 2004〕21号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36号),特制定我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办程序。 一、 申请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审批机关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粮食收购资格受理、审批机关。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到审批机关申领《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2、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四、受理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 五、审查程序 1、简易审查程序。凡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公示后,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2、一般审查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之外,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可延期10个工作日,但要说明延期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公示后,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机关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六、工商登记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尚未登记的申请人,持收购许可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在 2005年1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如没有注明粮食收购的,可持《收购许可证》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经审查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江西省粮食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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