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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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赣州市粮食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目    录

 

1、《赣州市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赣州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

3、《赣州市粮食局首问责任制度》

4、《赣州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度》

5、《赣州市粮食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6、《赣州市粮食局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7、《赣州市粮食局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赣州市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基层单位办事;

  5、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化率要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方便群众和基层办事,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1、涉及粮食行政许可和粮食流通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办理纪律和监督办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规、规章、政策,相关的工作制度;粮食质量标准,粮食质量争议的处理、处罚、监管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粮食统计的法律依据、内容、范围、工作机构和监督检查内容;粮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

  2、涉及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包括:粮食收购政策,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等级标准和价格;非常时期粮食市场的有关情况;粮食销售的最低或最高限价等。

  3、粮食局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主要职责。

  4、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本局向县(市、区)粮食局和直属单位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5、有关粮食流通管理重大决策的事项。

  6、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人员考录、晋职晋级、职称评聘等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8、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群众看得见、听得到、看得懂和便于群众周知、办事、监督的总体要求,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渐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相结合。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

  1、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有关媒体公开。按照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精神,根据粮食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专人为局新闻发言人,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政务信息。局规范性文件出台,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办公大楼的政务公开栏以及相关的媒体上公开,让尽可能多的公众详细、全面并在第一时间知晓。

  2、编辑办事指南与信息目录。根据粮食工作职责,编制本机关的办事指南,以目录形式介绍本机关政务公开的名称、范围和内容,并做到适时更新。

  3、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粮食工作重要决策、计划、方案等,在制定过程中或草案形成后,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4、会议通报。需要向本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通过召开中层干部会、党员会、全体工作人员会,印发内部公开简报等形式予以公开;需要向特定对象公开的,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座谈交流、下发文件、编发信息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5、建立机关政务公示栏。随时公示局机关需要公开的各项政务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严格政务公开程序。凡需公开的政务事项,在公开前,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需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公开中,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反馈;公开后,对公开的内容及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好,便于查阅。

  (二)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要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市局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8122158(监察室)。

  (三)建立群众评议制度。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各种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基本要求

  (一)成立市粮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机关行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组成人员:由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基本要求:

  1、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要把政务公开纳入领导职责、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层层负责,逐级落实。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对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主要领导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确保工作到位。

  2、完善制度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有关社情民意的反映制度,完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政情通报制度,把政务公开与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管事、管人。

  3、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由局监察室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要强化考核工作,对各科室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到位的予以批评和督促整改。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对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乃至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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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是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众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一种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有效机制。

  二、落实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效能的原则。

  三、赣州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市粮食行政许可即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负责对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粮食问题的行政复议;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以及其它与粮食流通管理相关的工作职能。

  四、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工作人员行为承诺

  1、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热情待人,文明办公,秉公办事,自觉接受基层与群众的监督。

  2、严格遵守本局《限时办结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刁难,不拖拉,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注意仪表,言谈文雅,举止端庄,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4、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二)粮食行政服务承诺

  1、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的场所,公开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申办程序、流程图及申办受理人员名单、地点、联系电话。

  2、对下级或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有关粮食政策与业务问题的请示或者咨询事项,有关承办科室应根据权限范围,按照本局《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批复或者答复。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告知请示或者咨询单位不能及时办理或者答复的原因。基层单位或者其它人员到本局咨询有关粮食政策与业务事宜,有关业务科室应认真予以解答。如果需要办理请示、批复的,应告知其程序和有关手续。

  3、对依照有关法规行使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属本局职权范围内其它需要审批审核的项目,有关科室承办人员应及时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承办科室对申请审批审核的项目进行审查,涉及多个业务科室联审的项目,承办科室应主动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一致意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批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属本局受理的审批审核申请之前,到本局咨询有关事宜,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有关手续和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举报投诉受理承诺

  1、凡本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粮食行政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局举报和投诉。

  2、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后,凡能及时处置的,应按本局《限时办结制度》的时限办结。举报或投诉者署真实姓名,要求答复的,应限时答复。情况较复杂的举报或投诉,无法及时办结的,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者或投诉人作出相应解释。

  3、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四)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或者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局机关效能监察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0797- 8122158, 811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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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粮食局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到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来访、来电、来信时,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有良好的形象,体现本局机关的精神文明风貌。

  三、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认真负责办理。

  四、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本科相关承办人办理。

  五、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科室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处理。当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不在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先接下需办事项,并记下当事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通报转办事项的有关情况。

  六、当事人电话或者来信咨询有关事项的,首问负责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电话或者信函答复。属于举报或者投诉的,首问负责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及时向有关科室或领导报告。

  七、首问责任人在履行首问责任制时,要严格执行本局《工作规则》和《服务承诺制》。

  八、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的,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由本局监察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检查、督促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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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二、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方便群众,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

  三、限时办结的主要事项:

  1、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在有关规定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对下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关于粮食政策与业务问题的请示,承办科室须在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请示单位。

  3、对下级粮食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正式行文要求转报上级部门批准的请示或其他文件,承办科室须在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转报。

  4、对有关单位或者其它人员到本局咨询有关粮食政策与业务的事宜,能当场答复的,有关业务科室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不能当场答复的,承办科室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对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政策与业务问题,有明确时限的须在该时限内办结,无明确时限的须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尽快办结。

  6、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

  7、对本局领导的批办件,承办科室必须即接即办,尽快办结。

  8、以本局名义正式对外行文的,从文稿(打印稿)送至局秘书科核稿之日起,秘书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9、对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或投诉件,凡能实施即时处置的,应在接到举报或投诉件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或投诉者署真实姓名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查办结果。须立案处理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本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五、由本局监察室会同有关科室,按上述办结时限要求,对各项有关工作进行督办、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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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粮食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承办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承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要说明已具备的内容(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承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要说明缘由和何时、以何种方式办理。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在补齐上报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管理和服务对象多次上门申报或者咨询的,要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调离该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其它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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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粮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实行文明办公,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局机关各科室、粮油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站、军粮供应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1、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服务,或者未公开行政许可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2、违反规定程序或者有关服务承诺等不规范行为;

  3、违反首问负责制,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规定等赋予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行政效率不高等行为;

  5、违反限时办结制,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

  6、服务态度生硬傲慢,故意刁难,有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7、对上级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在相关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

  2、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3、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

  4、经过行政责任追究后仍然不改或屡犯的;

  5、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工作人员违反党纪的,由局纪检组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负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外,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3、通报批评;

  4、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的,由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决定;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及对有关科室(单位)领导责任人的处理,由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和相关材料,并经局纪检组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对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15日之内报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备案;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失实或不公正的,可以在10天内提请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复核,并依最终处理结果执行。

  第九条局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主任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春发同志担任,成员由局人事教育科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秘书科科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组成。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科,并建立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档案。行政责任追究将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责任,按照《赣州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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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粮食局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一、接待地点:局机关大楼一楼群众来访接待室。

  二、接待程序:

  1、来访人有事来访,局机关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打开群众来访接待室,引领来访人员在接待室等候,并立即报告局综治办,由综治办工作人员负责首访接待。

  2、局首访接待人员应及时到接待室了解来访事项,并根据来访事项通知有关科室负责人,有关科室应立即派人到接待室负责接待,并作好记录。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局领导接访的,由有关科室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参加接访。

  3、接访人员应及时处理来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答复)来访人,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局秘书科归档。

  4、局秘书科应及时掌握来访情况,协助有关科室认真处理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并负责跟踪督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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